北京建筑大学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要求,严于律己,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学校综合一等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6.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7.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学校的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可申请其他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1.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 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办法及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将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处;
3. 学校学生处组织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预算下达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我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