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21年7月修订)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2022-08-14

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严于律己、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规范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管理,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北京建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适用本规定,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理结果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后果极小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事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四)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五)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第七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时触犯本管理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从重处理;

(二)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加重处理;

(三)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且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已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且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且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体违法、违规、违纪的首要分子,加重处理;

(七)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的行为加重处理;

(八)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企图以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处罚或妨碍调查处理的,加重处理;

(九)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事件处理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材料的,包庇同伙的,加重处理;

(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加重处理;

(十一)具有其他需要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处分期限和影响: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依次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到期后综合考核学生在校表现,按照本办法第六章中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察看,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学生完成学业时,受到处分时间未达到相应处分期限的,处分到期自动解除;处分期间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处分期中断,复学后,处分期继续计算。

(四)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已经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的,视为曾经受过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机构设置和权限

第九条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全面领导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负责审议处分等级为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学生违纪处理事项,以及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理事项。

第十条学院成立院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处分等级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学生违纪处理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违纪处理事项。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三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按下列程序及时取证与查实: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含)以上学院时,由学工部牵头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姓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当场核对并签字确认。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三)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四)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班级、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五)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按下列程序及时做出处理:

(一)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各学院在形成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书面调查材料后3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内,组织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议,依据学生违纪事实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对违纪学生的拟处分意见。

(二)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意见。拟处分意见形成后,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内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违纪学生对拟处分意见的陈述和申辩。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违纪情况,所在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学生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进行复核,并负责给出解释说明或重新提出拟处分意见;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四)形成处分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处分意见。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学院保存处分书面意见、调查材料和申辩等材料,处分结果报学工部备案。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学院将处分书面意见、调查材料和申辩等材料提交至学工部,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意见。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明确,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工部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在报请校长办公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院(校)文书档案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按下列程序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直接送达。学院应在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或者收到学工部转送的处分决定书3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两名教师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在处分签收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二)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两名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的存档。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学院存入学院文书档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学工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和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解除程序

第二十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须定期向学院提交思想汇报,辅导员或班主任须定期对处分考察期内的学生进行深度辅导,并形成谈话记录;处分考察期满后辅导员或班主任须形成对违纪学生的考察报告及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相应处分考察期内努力学习、积极向上、行为表现良好的违纪学生,可在处分考察期满后10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处分期考察满后学生本人不主动提交申请的,处分期限延长直至学生本人提交解除申请,再进入后续解除程序。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申请进行审核。对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解除,学院将学生书面申请、思想汇报、深度辅导记录、考察鉴定意见等材料审核后自行保存;对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学院审核合格后将学生书面申请、思想汇报、深度辅导记录、考察鉴定意见等材料报学工部。

第二十三条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对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解除决定,由各学院依据程序研究后作出,报学工部备案;对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决定,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在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或者收到学工部转送的处分解除决定书3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两名教师将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在处分解除签收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五条解除处分决定的存档。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学院存入学院文书档案;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学工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解除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核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等以及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 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书及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其他考生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做如下处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抄写在桌面或墙面等处者,给予记过处分;开卷考试时,携带任课教师指定资料外的其他资料,或者储存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者拷贝他人电子格式答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篡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9.使用电子设备查询试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登录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受、存储功能的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组织团伙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在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协助作弊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且证据确凿者,给予相应处理。

(四)属于其他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超过成果的三分之一或万字以上论文剽窃、抄袭超过3000字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将抄袭成果用于各类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开题报告等,给予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未公开发表,但在校内造成一定影响,或用于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论文在社会上公开发表,或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出勤者、假期已满未续假者和未按时报到注册者,均以旷课计,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凡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结课考试、重(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首次考试者(以报考名单为准),均以旷考记,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旷考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考累计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考累计4次(含)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学校教育教学环节、实践实习中,有出现不当行为、发表不当言论、宣泄不良情绪,影响正常教学环节,对学风建设造成消极影响,或者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发展及学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毁损公私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摔砸、敲打等各种手段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名义举办跨校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含电子烟),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策划、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非法传销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二)以各种形式散布反动言论或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制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非法持有毒品和限制类药品者,吸食、注射毒品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工具者,包含但不限于销售、买卖、取送、分发、教唆、喂食、加药、下药、下毒、强迫他人吸毒或服用限制类药品者,视情节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在疫情、洪涝、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不遵守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有上述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有悖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者,编制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偷看、窃取、删改他人的电子邮件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帐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相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猥亵、窥视、流氓、滋扰、性侮辱等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正常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转借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印鉴、图章、签名,冒用、涂改、伪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或公文等其他文件材料,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使用违规电器、劣质电器、非安全电器器具、无3C认证产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校内使用或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超过8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吹风等),私拉电线,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殴打他人或互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预谋策划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以冒领、侵占、抢夺、偷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偷窃、诈骗、盗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应当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不遵守作息时间,每学期无故晚归(及锁门以后要求外出者)4次及以上,每学期无故夜不归宿者3次及以上者,视情况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包含但不限于为躲避登记和身份查验,翻墙、翻窗进出学生公寓或本人未在公寓住宿由他人代刷卡、冒名顶替登记者,以及协助他人或为他人违规进入公寓提供便利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的学生,未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所在学院审批通过、未在学校办理退宿手续,私自到校外租房住宿,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住宿学生要每天自觉整理内务,遵守学生公寓卧具清洗办法,保持室内和个人卫生,不准在公寓及宿舍墙上乱贴乱画,不准在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不许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若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准乱拉床帷,保持室内整洁、美观,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私自拆卸、挪动室内家具和其他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严禁私自添置公寓统一配备家具以外的家具,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寓卫生大扫除日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如因脏乱差臭,第四次收到书面警示单,视情况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用电、用水管理规定,做到人走灯灭、电器断电,严禁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为手机、电脑、电池、充电宝、和其他移动电器设备充电,不准在水房用长流水洗衣物等,对于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住宿学生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防火、防盗:

1.进入公寓应持住宿证或校园多功能卡,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带非本楼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离开宿舍要及时锁门,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不得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个人物品要妥善保存,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禁止在公寓楼携带、使用和存放有毒、有害、易腐蚀、化学危险品、病毒标本、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管制器具和枪支弹药等,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公寓内严禁明火,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严禁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等,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饮酒、摔酒瓶、打麻将;严禁推销、代卖任何物品、书刊、杂志等;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网络设备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1.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包括宿舍有线网和宿舍无线网)由学校建设,任何其他途径接入宿舍的网络均属于学校禁止的范围。学生宿舍网络的线槽、机柜、线缆、网络端口、网络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或学校资产,不得拆除、破坏。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严禁在学生宿舍私拉网线。私拉网线一经发现一律清除。因清除私拉网线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骗领资助款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款项,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处理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凡本管理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要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深度辅导,并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包庇、玩忽职守,协助违纪学生逃避违纪处理的工作人员,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北建大学发[2020]8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