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10-04-08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20086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依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学生学业修读基本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基本要求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及其它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参加各门课程中所有规定内容的学习并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应该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综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作业成绩、阶段或单元测验成绩、实验和实习成绩、答疑和质疑成绩、出勤与上课表现等之全部或部分内容)、课程设计(论文)成绩、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学科竞赛与社会实践成绩,以及在学习中的创造性表现和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以正确反映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最终学习效果。
    学生考勤依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核资格
    1.未经批准,一学期擅自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规定量的1/3者,取消当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任选课不及格不计门次)。
    2.剽窃、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和成果,且情节严重的;测验或考试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不论考核与否,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任选课不及格不计门次)。
    3.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凭考试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无考试证件者不许进入考场,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
    4.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登记注册,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
    5.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因毕业设计(论文)需要由院指定的应先期修读的课程未修读及格的,均不得按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6毕业答辩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未通过院级组织的评审,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三、考核方式与时间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1.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考核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周内进行的集中考试课,依据培养计划的安排,每学期一般不多于4门。
    2选修课采用考查方式,考核在课程中和课程结束时课内进行。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3.实践教学及其它教育环节一般按考查方式记载成绩。考核在教育教学环节的时间内进行。实践教学及其它教育环节考核不及格须重修。一般情况下,重修随下一年级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系协商解决。
四、考核方法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及技能测试等方法;笔试,可以闭卷或开卷,也可以部分闭卷。具体实施办法,由系(教研室)提出,经院(部)批准后在院(部)备案,采用笔试的需在试卷中说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周前向学生公布。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采用答辩方法考核。
    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笔试(论文)与口试(答辩)相结合方法,或技能测试等其它方法。
五、成绩评定与记载
    1.考试课程
    1)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进行评定。一般平时成绩约占30%,期末考试成绩约占70%,不同课程可上下浮动10%。经院(部)批准,比较特殊或由独立性很强的几部分内容组成的课程,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对于具有创造性表现和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单独评定;其他情况下所有学生均须同等对待。
    2)考试课程的重考成绩,按照试卷的卷面成绩评定。学生第一次重考成绩达到90(含90)分以上者,其首次期末考试成绩记为60分,并不计入学籍处理和不授予学位重修考试课程学分。
    3)体育课程: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运动项目考试成绩、考勤、课内学习态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应当达到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教体艺 [2007] 8号)。因身体残疾、体形特殊(身体形态指数得分2)或生病(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审核,体育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记为体育课合格(注明保健)。
    4)考试课程的成绩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特殊情况可采用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记分。

90100分为优秀分数段;
8089分为良好分数段;
7079分为中等分数段;
6069分为及格(通过)分数段;
59分以下为不及格(不通过)分数段。
    2.考查课程
    1)考查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要求评定。
    2)考查课程的成绩记载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记分,特殊情况可采用百分制或二级分制记分:
优,相当于95分;
良,相当于85分;
中,相当于75分;
及格(通过),相当于65分;
不及格(不通过),相当于50分。
    3.实践教学环节及其它教育教学活动
    1)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要综合学生的考勤、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实验报告、实习日记、作业、总结报告或论文、创造性表现和成果完成情况进行评定。
    2)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成绩要综合学生的考勤、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论文、创造性表现和成果完成情况评定。其中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实践教学环节及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单独作为1门课或1次活动时,单独记载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如作为课程内容的一部分,可单独考核或与课程教学内容一同考核评定成绩,但不单独记载成绩。
    4)凡时间安排为2周及以上的课程设计,应按1门实践课程单独考核记载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记分。
5)凡时间短于2周的课程设计或大作业,一般应单独考核评定成绩,但不单独记载成绩,可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总评成绩中。其比例由系(教研室)提出报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4缓考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若选择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可按试卷卷面成绩评定;若选择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可按综合成绩记载。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或“不合格”;
5.外语课程(教字[2007]43号)
1)(直至毕业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CET4)者,校内各级不及格英语成绩均按60分重考及格记录,并不计入不授予学位重修考试课程学分。
2)二年级学生经过学校选拔允许提前参加当年国家英语四级考试CET412月份)的学生,如果通过了考试,可以不参加校内英语四级的期末考试,并根据通过CET4的成绩记录其校内英语四级成绩:在425499分内,记为85分;500分以上,记为95分。
6计算机公共基础课程
       1)学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不及格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成绩均按60分重考及格记录,并不计入不授予学位重修考试课程学分。
2)学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不及格的《计算机程序设计基础》课程成绩均按60分重考及格记录,并不计入不授予学位重修考试课程学分。
7.参加全国或省市级科技竞赛获奖学生,可申请一门不及格课程,其成绩享受优惠政策。
       1)全国性比赛获奖:成绩×1.4
       2)省市级比赛获奖:成绩×1.2
       此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学生一门不及格课程,且成绩最高记60分。
8体育课程
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在学习成绩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1)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八名:学习成绩×1.4
2)省市级比赛取得前八名:学习成绩×1.2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比赛当学年学生不及格各科成绩,且最高记60分。
9. 其他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项目活动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院考察和学校批准,可免修或免听相关课程;除作业不得缺交1/3以上,考勤可适当放宽以至免予考勤;其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项目活动获得成效,可以取得课外活动学分,实施办法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课外活动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六、考核职责与成绩管理
    1.任课教师应在第1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成绩评定办法。
    2.期末考试前,学校或院、部或教研室应指定教师或批准任课教师按教学基本要求出

考卷,其中集中考试要求出3份份量相当的试卷(A卷、B卷作为期末考试试卷、C卷为重考试卷),非集中考试要求出2份份量相当的试卷(一份期末考试试卷,一份重考试卷),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了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别度,期末考试试题应尽可能采用题库组卷,实行统一命题、统考、统批的办法。
    3.有条件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均应实行考教分离。
    4.课程考核(考试)成绩单应在课程结束后或考试后5天内,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报教务处和院办公室。学生成绩单由院指派专人妥善管理,除工作需要并经主管人允许外,其他人不得查阅。成绩单上报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透露考试分数或考试结果。成绩由院办公室负责向学生公布或学生在网上查询
    5.考卷由院(系)负责存档和妥为保管、保存期限为学生离校后3年。
    6.任课教师要妥善保存并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交院(系)留存课程考核依据。课程考核依据可有多个方面,如:学生交作业次数记录,平时测验成绩记录,答疑质疑成绩记录,作业完成质量记录、期末考试成绩记录、考勤记录、创造性表现和成果记录及综合评定成绩记录。任课教师需按课程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项目作为考核依据。作为考核依据的各项记录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对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对学生按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
    7.学生如对考卷评阅有意见,由学生书面提出申请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与有关学院、部、教研室主任查阅并提出答复意见。
    8.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加影响或压力,要求改变考试分数,违者严肃处理。
    9试题试卷管理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试题试卷管理办法》和《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考卷印制规定》。
七、其它
本细则自2008625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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