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时间:2010-04-08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20086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教艺体[2007]8号),促进我校学生身体健康全面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该《标准》适用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二、教务处和学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学生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医务室负责学生体检工作。体育部负责各测试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将成绩转交各学院,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测试项目为五类,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其他三类测试项目各选测一项。
四、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标准》测试。《标准》的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满分为100。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级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计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六、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级以上者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七、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于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合同医疗单位证明,体育部核准后,可免于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等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八、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记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九、属下类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定指标中400m50m *8往返跑)、1000m跑(男)、800m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1/10者。
十、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十一、本办法从2007级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