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业修读管理规定

发文时间:2010-04-08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科学生学业修读管理规定
20099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培养目标
学校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应用能力为根本宗旨,建立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因材施教相结合、促进个性化发展的教学机制。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力强、素质高、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制、学限与学期
1.法定学制:本科专业法定学制为5年和4年。
2.弹性学限:5年制专业学习年限48年;4年制专业学习年限37年。
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规定课程和要求达到的学分,允许提前毕业;对于在法定学制内难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允许延期毕业。
3.学期:学校实行双学期制,每学期教学周为20周,其中考试周12周,理论教学一般为16周,其它安排实践教学。寒假5周,暑假7周。
三、学时与学分
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课内总学时,指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课内计划学时(课内理论教学与课内实践教学),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形势与政策”教育和课外活动。
5年制:毕业总学分约250学分。
4年制:毕业总学分约200学分。
理论教学课程一般按16学时计1学分;实验(含上机)一般按16学时计0.5学分;单独安排的实践教学一般按1周计1学分; “形势与政策”教育按1学年计1学分。毕业总学分,指包括在校期间应修读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及课外活动学分总和的毕业最低标准。
四、课程类别与修读要求
    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除特别规定外,均按学期考核,结算课程门数与学分。
1.必修课: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包括全校学生必须学习的通识教育与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
2.限选课: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选修的一组或若干门课程。学生应按学校(院)

指定范围和限定条件选修,可以从若干门课程中选修几门,或从不同模块的课组中选择一组,一经选定按必修课管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任选课:按培养计划开设的人文类、科技类、体育卫生类等不同类别的选修课程。学生应根据本规定和本人意愿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
4年制本科生,全校任选课设置类别(含相同性质的实践教学活动)、学分规定及修读要求见表1。每位学生均须按类别修够学分。5年制本科学生亦应按分类修够学分,在4年制基础上增加的2个学分不限类别。
 
1  全校任选课设置类别及修读要求
序号
课程
类别
        
理工类专业
文法类专业
      
1
人文类
含社科、经济、管理、法律、文学、艺术等方面的课程,相关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学艺术活动、创新活动等。
6学分(其中大学语文必选1学分、其它文学艺术类课程必选3学分
4学分(文学艺术类必选3学分)
="人文类、科技类中包括各专业相同类型的院级任选课,但校级任选课(不包括院级任选课)学分不得低于8学分。
="参加由学校和院、部组织的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按1学分/6次记,但最多不超过3学分,可以作为相应类别的校级任选课学分。
2
科技类
含自然科学、环境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课程,相关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等。
6学分(其中环境类必选1学分)
8学分(其中环境类必选1学分)
3
体育
卫生类
含体育、心理学、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课程,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等。
2学分(其中心理学必选1学分)
2学分(其中心理学必选1学分)
 
    选修课程的管理,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选修课管理规定》。
五、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环节5年制不少于80学分,4年制不少于60学分,文法经管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40学分,其中包括课内实验和上机,按16学时折算1个学分。
实践教学以培养和建立实践能力结构为核心。实践教学包括:认识实习、调研(含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实验、上机、生产实习、管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
六、课外能力素质学分
    学校将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生课外活动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并纳入培养计划。课外活动包括:学科竞赛与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工作与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及其它课外活动。课外活动学分的取得及组织实施办法,根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课外能力素质学分管理规定》,必修至少完成4学分,课外可充抵相应类别校选修课学分。
七、跨校选修
    经本校批准,学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经本校确认后,即可按校选修课相应类别成绩记载,并计入本人总学分。
八、主、辅修制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其目的是为加深和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学生辅修专业或课程的具体办法,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辅修管理规定》及培养方案。
 
    本学生学业修读管理规定自200992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学生学业修读基本规定》废止,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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