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0-04-09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0861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繁荣校园文化,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学生自发组成的,在校园文化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学生。
第六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
织,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是我校正式在编教师,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社团指导老师的须经校园文化指导中心审批。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学院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对学生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七条  校园文化指导中心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团成立
1、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2、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到第三周接受社团成立申请。申请者须将填写的社团成立申请表和制定的社团章程报校园文化指导中心批准、登记并备案。
3、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校园文化指导中心备案。

第九条  社团注册
1、注册方法。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到第三周接受已有社团注册,各社团到校园文化指导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2、凡正式注册的社团,均应按照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未注册社团不得开展活动,违者按照《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将被予以注销。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4)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5)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
(6)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十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社团时,可向文化中心书面汇报有关情况,经同意后,宣布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被注销和自行解散的社团,其拥有的活动用品和办公用品由所属部门收回。
第十二条  社团变更名称,应向校园文化指导中心递交变更申请,待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社团在征得校园文化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四条  社团依据团员数量可以成立临时团支部或建立团小组,社团内的临时团支部或团小组接受社团指导单位团组织的领导。
第十五条  社团评比和表彰
为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工作,每年“五•四”期间,校园文化指导中心进行“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比与表彰。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主要集中在校园内进行。凡社团举办非社团内部的校内活动均须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提前一周交校园文化指导中心审批备案,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举办跨校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活动的须提前两周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并报校园文化指导中心、保卫处及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社团未经批准而擅自举办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及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七条  需在学校学生社团活动室活动的社团,应到校园文化指导中心申请,批准

后使用。
第十八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园文化指导中心和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九条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园文化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办法。社团需指定专人维护其网站(主页)并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园文化指导中心根据社团举办活动的具体情况,对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园文化指导中心的同意,并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树立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并自觉接受校园文化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大兴校区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殊情况可在校园文化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园文化指导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8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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