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规则

发文时间:2010-04-08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一、学生必须提前5分钟持学院统一印发的考试证件(学生证或校园多功能卡或临时考试凭证,国家组织的考试应持国家规定的证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缺考处理。不听劝阻,无考试证件进入考场,其考试无效,成绩记“零”分。
    二、学生考试时应携带允许的文具,带入考场的书包、教科书、作业本、稿纸等不得放在课桌内,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须关闭呼机、手机等电子设备,若在考试时发出声响,监考教师有权扣留交给巡视员并按考试违纪处理。计算器须经监考教师检查后方可使用。
    四、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学生须将考试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和巡视员查验。
    五、遇有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的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其它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予回答。
    六、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巡视考场并督促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待副监考教师收齐考卷并清点核对无误后,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七、考试试卷(包括空白试卷)不得由学生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八、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允许去卫生间。时间较长的考试,由学校另行规定并特别通知。
    九、主、副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他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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