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0-04-08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提出如下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生修读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及其它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参加各门课程中所有规定内容的学习并进行考勤。

    二、学生应该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实践教学纪律和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应该听从教师教导和组织,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和正常运行。

    三、对于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凡不能按时出勤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经班级导师及有关领导按下述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

    请病假者需持学院指定或认可的医疗单位证明;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请事假。

    四、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1.3天之内(含3天),填写请假条,向导师请假,交院教务员存查。

    2.3天以上至7天(含7天),填写请假条,报院办公室主任核准,交院教务员存查。

    3.8至30天(含30天),填写请假条,报主管院长批准。

    4.超过30天者,须报教务处、转报主管校长批准。

    五、考勤职责

    1.教师考勤职责

    (1)任课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实践教学、集中安排的教学专用周的学生考勤工作,考勤方式由教师确定,报院办备案。任课教师在第1次上课时,应向学生公布考勤方式方法。各院、部需抽查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次数,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次数不得少于学生应出勤次数的1/3。

    (2)其它教育教学环节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各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方式由院长确定,院办备案。

    (3)任课教师要认真记载学生的迟到、早退及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及缺勤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按考勤规定处理;对违反课堂纪律虽经规劝仍不改过的学生,教师有权责令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处理;对违纪学生根据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核资格,或提请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

    (4)对缺课累积超过教学时数1/3的学生,可取消其当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2.导师考勤职责

    (1)有权审批3天以内(含3天)的请假。3天以上的请假,导师要签署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2)及时了解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情况,负责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所在学院办公室。

    3.教学管理人员考勤职责

    (1)各学院、部办公室将教师上报的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统计表转交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上报的学生迟到、早退及缺勤统计表是学籍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各学院要妥善保管。

    (2)各学院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学院学生缺勤情况,对旷课累计达到16学时以上的学生要给予处分,并报教务处和学工办。

    (3)各学院主管教学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均要全面掌握全院学生的迟到、早退及缺勤状况,并分别负责抓紧和落实教师和学生考勤管理工作。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统计、分析本院学生的出勤状况。积极督促和支持导师搞好学生考勤管理工作。

    六、考勤工作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未出勤者,假期已满未续假者和未按时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按旷课论。开始上课(以打上课铃为准)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教师讲授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达2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记。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活动的考勤,在校内进行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在校外组织活动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

    3.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校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实际时间计算考勤学时。

    七、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必须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并按如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6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教务处、学工办、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抽查学生班出勤情况,并把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和导师,上下齐抓共管,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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