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发文时间:2010-04-08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20086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学生学业修读基本规定》及《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工办审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以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限选课进行考试(或考查),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注册登记,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重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重考课程为上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如果重考不及格且不及格学分累计未达到降级标准者,则可随下一年级再次参加该课程的重考,最后一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学生重考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视为放弃重考资格。
    第十五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六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一)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二)对高职接本科的学生,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不通过,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补考次数。
    第十七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免修。
    第十八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应当按照《北京建

筑工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者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导师和教务员审查后,由转出学院院长写出推荐意见,转入学院院长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3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秋季将其编入相应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未达到第三十六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者未达到毕业条件或者有其他特殊

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应该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五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择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择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的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者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4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8学分者,给予留(降)级;
    (三)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22学分者,给予退学;
    (四)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3年时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给予退学;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十)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在本条的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办理。
第四十条试读: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者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院级及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学生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办理。
    (三)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8学分,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五)在试读期间被取消试读资格后,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高职升本科与本科转高职
    第四十二条  高职升本科
    (一)高职升本科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升入本科的学生,应按升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升入本科的学生,在本科毕业时,发给高职起点本科毕业证书。若在本科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按照本规定中本科管理相关条款办理。
    (四)原定向和协作培养的高职学生须经定向和协作单位同意方可允许升入本科,其定向和协作培养的身份不变。
    第四十三条 本科转高职
    (一)凡我校在读的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由本科转入高职学习。
    (二)本科生转高职于学期末申请,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手续。由学校审批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本科生转高职无对应专业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办理。
    (四)本科生转高职后,如所学本科课程与高职课程差异较大,应按照高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修读要求由高职专业所在系提出、报教务处备案。
    (五)应予试读的本科学生转高职后,试读的身份和期限不变,仍按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重考或重做,重考(重做)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2年内不重考(重做)或重考(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考(重做)。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者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导师和教务员初审,教学院长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学院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理结果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学院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导师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手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北京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与中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625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