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7-10-08

北京建筑大学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不仅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课堂。创建一个整洁、安静、舒适、安全、高雅、文明的宿舍环境,不仅是广大同学的愿望,同时也是学校良好学风、校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寓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大兴校区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生活部部长组成。学生公寓实行学校宏观指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公寓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学生公寓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指导“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组织和发动广大学生参加公寓管理工作,逐步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机制。

第六条  公寓各级各类管理服务人员,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爱岗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主任都要关心本学院、本班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认真学习学生公寓管理手册,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信守所签住宿协议,做到文明住宿。

第二章  管  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

1. 每栋公寓楼设专人管理;

2. 公寓内服务员定时打扫公共卫生;

3. 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 每间宿舍设学生宿舍长(即安全员)一名;

5. 住宿学生卧具应统一颜色,由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学生自愿购买。

第十条  申请住宿的学生被批准后,应及时缴纳住宿费,然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签订住宿协议,领取住宿证和房间钥匙,按指定房间指定床位进住。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床位分配要服从统一安排、调整。不准自行调换或强占他人房间和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住宿学生不准借用他人或使用本人床位私自留宿任何客人(含自己的亲属、同学及其他非本室人员)。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留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毕(结)业生、休、退学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三日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床位并限定住宿期限。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每天自觉整理内务,遵守学生公寓卧具清洗办法,保持室内和个人卫生,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不准私拉床帷,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1. 室内垃圾应在每日上午8:00及下午1:30前送到指定地点。

2. 不准向宿舍门口、走廊、楼梯及窗外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泼污水。

3. 积极参加维护公共卫生的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  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不准将车推入楼内、室内。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私自拆卸、挪动室内家具和其他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严禁私自添置公寓统一配备以外的家具。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严禁饲养宠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严禁推销、代卖任何物品、书刊、杂志等;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用电、用水管理规定。做到人走灯灭、电视关机。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接线板、热得快、电吹风等电器,严禁私拉、乱拉电线。不准在水房用长流水洗衣物、水果等。

第二十条  公寓来访客人应在会客室会客,会客双方均需遵守《学生公寓会客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寓原则上实行男、女生宿舍分开管理。未经管理员许可,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 进入公寓应持住宿证或校园多功能卡刷卡进入,离开宿舍时要及时锁门,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

2. 个人物品要妥善保存,贵重物品可暂存入贵重物品保管柜或随身携带,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

3. 公寓内的视频监控信息个人无权查看,确需查看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 遵守公寓内消防器械的使用管理规定,严禁破环消防设施。

5. 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严禁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等。

6. 公寓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从事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供电时间为6:00-23:00,24:00锁楼门,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无故晚归(及锁门以后要求外出者和夜不归宿者)累计达三次将通报所在学院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须按标准,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种费用或将住宿费存入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内。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宿。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宿者(不含正常毕(结)业、休、退学者),需于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每周通知、每月书面通报所在二级学院、每学期备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申请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均应参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自管会开展的“文明宿舍”创建和评比活动。学校对获奖集体和个人均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 违反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者,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3. 对违反本办法者,除做以上两项处理外,还应酌情给予勒令退宿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被“视为自动退宿”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保卫处有权对其宿舍内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一周以上不在宿舍内居住的住宿学生需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寒、暑假除外),无故累计一周不住校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住宿权利,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其进行退宿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全校住宿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研究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